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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数据和有关情况。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各自职责对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和供需平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 3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防止耕地非粮化。
- 4商务、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规定,对粮食进出口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与地方粮食收储任务相匹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优化布局、提升功能。建设地方政府储备粮智能化监管系统,推广应用绿色储粮和信息化、智能化等仓储管理技术。
- 6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应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