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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停止应急措施,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并对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补偿。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健全粮食生产支持保护措施,加大粮食种植奖补力度,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实施,完善粮食生产服务体系,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采取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方式扶持和培育从事粮食生产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从事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主体,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粮食经营适度规模化,鼓励、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粮食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追溯管理体系,督促粮食生产者、经营者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食产品的行为。
- 5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防止耕地非粮化。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粮食生产,落实有关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培育粮食生产主体、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