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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严格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 2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严格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粮食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追溯管理体系,督促粮食生产者、经营者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食产品的行为。
- 5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购粮食的,还应当向本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粮食应急管理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