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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粮食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专业化产后服务。
- 2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常规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制种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在粮食主产区或者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
-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粮食安全保障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支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鼓励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核心技术研究,鼓励种子科技创新。
-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 6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的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运输等经营活动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