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试题
- 1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行确认公告制度。
- 3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当场如实记录,经申请人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 4实施行政执法协助的,由请求机关向协助机关发出《行政执法协助函》。发生或者遇到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口头告知需要协助的事项和要求,在紧急情况消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补办《行政执法协助函》。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进行梳理,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执法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检查活动,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