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试题
- 1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3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4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确需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情况,但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
- 5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系统全省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并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国家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6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