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试题
- 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 2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 3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并封存完好。
- 4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5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和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告。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6本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