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试题
- 1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 2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 3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 4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 5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 6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