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试题
- 1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 2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 3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有构成其他违反国家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 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 5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 6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