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试题
- 1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 2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有构成其他违反国家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 3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 4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 5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 6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