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试题
- 1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 2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 3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 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 5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
- 6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