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试题
- 1学校已聘任的法治副校长因派出机关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当及时报告,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在30日内重新推荐或者委派。
- 2派出机关应当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应当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 3《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所称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 4学校从其他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的,参照《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执行。
- 5法治副校长由所聘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四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 6学校对法治副校长进行评价时,应当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并将结果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反馈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