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试题
- 1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或者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2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施工机械,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保证施工机械安全使用。
- 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违反《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发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在本市参加投标活动的资格或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 5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
-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第六章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