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 施工单位违反《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A)不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B)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C)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或者使用有安全隐患设备、设施的,责令停工消除隐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D)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答案
继续答题:下一题
更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试题
- 1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由检测责任人签字,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五章监督管理
- 2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违反《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将其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 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
- 5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6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应当对其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