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李某利用担任甲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利用其决策、交易等方面信息的职务便利,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左某”证券账户,先后买入金额共计人民币806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卖出金额共计3814万余元,李某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C)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D)构成内幕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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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C)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D)构成内幕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