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试题
- 1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者变相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统计公告制度,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 3学校应当完善卫生保健设施,加强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 4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 5违反《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6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义务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