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试题
-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辍学。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5家长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共同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教学内容与方式、考试、招生和质量评价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素质教育评价体系、义务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