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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行艰苦贫困地区教师补助津贴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在县以下的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给予工作和生活补助津贴。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推进教育教学创新。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农村和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农村留守的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 4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逐步免除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 5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活动。
- 6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接纳学生参加非公益性庆典、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