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试题
- 1《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 2行政机关应当对本部门共享开放数据设置标识,自然人信息应当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标识,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或者其他渠道加强政府数据开放的宣传和推广,收集公众对政府数据开放的意见建议,改进政府数据开放工作。
- 4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由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归集、管理和维护,并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在部门间进行无条件共享。
- 5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及有关标准规范,及时采集、管理和维护政府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