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试题
- 1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由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归集、管理和维护,并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在部门间进行无条件共享。
- 2政府数据使用部门申请共享的数据未列入提供部门共享目录的,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共享的,应当列入目录进行采集,并按照规定实施共享;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 3政府数据共享时,数据提供部门有权了解数据使用部门使用相关数据的情况。
- 4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政府数据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规定,擅自转让获取的有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6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