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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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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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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十三条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
鼓励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国家列入淘汰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3
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4
洗车、水上娱乐业、人造滑雪场等高耗水用水行业,应当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6
违反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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