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试题
- 1违反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建公共建筑未安装节水型器具或者未按规定安装再生水回用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2供水单位应当对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和轮换,对有损坏的计量设施及时进行更换,确保正常使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3第四十三条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建设节水型农业示范区。
- 5《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数据、材料,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