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答: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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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2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 5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 6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