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种子法试题
- 1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 2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3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三条规定,私自交易育种成果,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 6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