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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公开与投资相关的规划、产业政策以及项目审批、核准的办理流程,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探索推广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改革,简化投资项目许可等相关事项的办理程序。
- 2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加盖电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电子签名进行签认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受理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作出政策承诺和签订合同、协议,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协议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市场主体的损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 4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收集并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
- 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 6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营商环境评价制度,推动本地区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