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试题
- 1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依法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等具体情形。裁量基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情况和执法实践实行动态管理并予以公布。
- 2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 3在产业基地、产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组织开展水资源、交通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雷击风险等区域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相关部门管理依据。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发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营商环境有损害的,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以及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矛盾冲突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 6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