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试题
- 1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事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推行全程代办、“一网通办”,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2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对本自治区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 3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沟通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问题。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扰乱市场秩序,不得组织市场主体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垄断活动。
- 6自治区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