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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 2《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市场退出等市场经济活动中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政府平台公司、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 4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限为二十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 5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 6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