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试题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市场退出等市场经济活动中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 2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通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 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并遵守下列规定:
- 4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行政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发放被整合的证照。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设置涉企证照事项。
- 6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时限和方式等内容,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告知其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