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试题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预留发展空间,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 2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网络、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在公布后预留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再予施行,以便市场主体做好施行相关准备工作,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 4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检查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等,不得要求监管对象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或者要求负责人陪同,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5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采取下列缴纳税费便利措施:
- 6自治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