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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收费主体诚信经营、合理定价;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标准和价格,监督收费主体严格执行。
-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大数据、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 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简政便民原则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等政务事项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对于面向个人或者办理量大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将相关事项办理权限或者受理环节依法授权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实行就近办理或者受理。
- 6自治区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