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试题
- 1自治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行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对符合授信条件且有市场竞争力但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 3有关部门应当确定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范围,健全随机抽查系统,完善相关细则,确保公平监管。
- 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发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营商环境有损害的,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以及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矛盾冲突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 5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扰乱市场秩序,不得组织市场主体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垄断活动。
- 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场主体认为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同法律、法规和上位规章等相抵触的,可以依法向相关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