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市场退出等市场经济活动中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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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行告知承诺的,市场主体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
- 2在产业基地、产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组织开展水资源、交通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雷击风险等区域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相关部门管理依据。
- 3有关部门应当确定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范围,健全随机抽查系统,完善相关细则,确保公平监管。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预留发展空间,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 5自治区探索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行为。
- 6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加盖电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电子签名进行签认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受理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