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认定。
答: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表现为:(1)侵犯的客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为保障生产、作业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则、章程、办法等。违反规章制度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该罪是结果犯,只有当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才能构成该罪。(3)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所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种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以及私营性质的企业。所谓职工,主要包括在一线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工人、技术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作业的管理人员。(4)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事故。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而言,是指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技术革新和科学试验失败以及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所谓自然事故,是指由于不能预见和不能抗拒的自然条件所引起的事故。所谓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条件或设备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避免的事故。而技术革新和科学试验本身就包含着失败的可能。区分本罪与这三种情况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以及是否有违反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违章所引起,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则可成立本罪,否则为自然事故、技术事故或革新、科研工作的失败,不构成犯罪。(2)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在于主体与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为特殊主体,行为是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后者的行为,是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违反通常意义上的注意义务,忽视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缺乏必要的慎重而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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