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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中共党员,A省D市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于某,中共党员,B省C市政府副市长;赵某,B省C市某私营公司老板。2018年2月,赵某找到徐某请托其找关系帮助承揽B省C市某市政项目工程,表示事成后将给予好处费。徐某遂找到其同学于某,向其提出帮助赵某承揽工程,并表示赵某将给予好处费,于某同意。2018年5月,于某向其下属有关部门领导打招呼并安排与赵某对接工程项目事宜,其后赵某顺利中标该项目。2018年12月,徐某从赵某处收取现金300万元,经与于某商议,徐某分得100万元,于某分得200万元。关于徐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徐某作为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于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赵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赵某财物,构成斡旋受贿罪

(B)徐某与于某系同学关系,属关系密切的人,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于某转达了请托事项,并通过于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赵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收受赵某财物,徐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于某介绍贿赂,在赵某与于某之间进行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犯罪得以实现,徐某构成介绍贿赂罪

(D)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于某事前通谋,由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徐某构成受贿罪共犯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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