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 甲,中共党员,原为某市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2014年退休,乙为某私营融资企业老板,丙为某私营房地产企业老板。甲在任副市长期间,曾在多个事项上为乙提供帮助。2016年,应丙请托,甲向乙打招呼,帮助丙从乙公司获得融资款2亿元,为此,丙送给甲200万元。对于甲收受该200万元性质应如何认定?
(A)虽然甲已经退休,但其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向原监管对象乙打招呼,帮助第三人丙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B)虽然甲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向私企老板打招呼为第三人丙谋利并收受财物的行为,但根据目前刑法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甲收受丙200万元的行为无法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甲的行为应按照违反廉洁纪律进行处理
(C)乙为甲帮忙的事项并非一般的请托事项,而是有明显利益输送性质的行为,且该利益输送可以折算为具体金额,同时双方对此心知肚明,则可以将非国家工作人员视为行贿人,国家工作人员和第三人作为受贿犯罪共犯
(D)甲作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能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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