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 赵某,中共党员,2010年1月任甲市教育局党委书记。2013年初,甲市教育局调整干部时,赵某和甲市教育局局长按照正常组织程序推荐钱某由离退休干部处处长职务调整为财务处处长。2016年8月,赵某因其子购房,向钱某提出借款10万元。钱某虽不情愿,但碍于赵某为其直接领导,遂将10万元现金交给赵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赵某将这10万元用于为其子购房,至案发未归还。2017年8月,钱某曾给赵某打电话催还此款,赵某称家中贷款多,将来再说。另查明,从2016年至案发,赵某及其配偶尚有住房贷款20余万元及30余万元其他债务未偿还。对于赵某的行为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赵某向钱某借款是为其子购房,截至案发未归还,主要是由于其不具备偿还能力,并未表示不还,因此不构成索取型受贿,而是借用
(B)甲市教育局调整干部时,赵某为钱某谋取了利益,并且未出具借条,从2016年8月至2020年1月近4年的时间赵某一直缺乏归还的意思表示,因此赵某构成受贿
(C)赵某借款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却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应当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D)赵某借款的行为既不构成犯罪,也不违反廉洁纪律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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