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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的出资为房产,估价为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丁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甲、乙、丁的出资均为现金,并已足额缴纳。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现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A)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B)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

(C)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

(D)甲、乙、丙、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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