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水污染防治法试题
-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
-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3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 4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固体废物。
-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 6企业因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超标被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该企业仍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即使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达标但氨氮等其他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属于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可以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相关条款对该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