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地下水管理条例试题
- 1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
- 2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咸)水入侵的监测和预防。已经出现海(咸)水入侵的地区,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 3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
- 4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5《地下水管理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 6对已经干涸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泉域,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