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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 2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 3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 ) 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 4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初次信访事项,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