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试题
- 1情况紧急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2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3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 4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或者漏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5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且主要事故责任单位在管辖范围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 6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脱离调查组独自进行调查,不得擅自透漏或者发布事故调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