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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3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于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级调查:
- 5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脱离调查组独自进行调查,不得擅自透漏或者发布事故调查信息。
- 6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