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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事故的等级分级组织。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2对于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者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并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惩戒。
-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执行。
- 5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或者漏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6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