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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分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 2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指定。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 4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列席有关会议、旁听有关调查谈话和询问,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事故调查有关资料。
-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由有关部门负责整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批复落实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及时存档。
- 6提级调查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