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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非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另行组织调查。
- 2对于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者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并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惩戒。
- 3情况紧急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4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分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 5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 6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