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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2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分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 3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中止抢险救援。
- 4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5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决定。
- 6情况紧急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