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法律、法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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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较大涉险事故,按照较大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
-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 4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 5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