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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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林木种苗或者提供林木种苗服务的生产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验更新,依法协助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 4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林木种苗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林业生产安全。
- 5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适应性指标应当达到自治区级以上品种审定相关规定要求。引种本自治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明确保护措施和管护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