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试题
- 1引种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的,或者引种本自治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引种者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种的林木良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公告。
- 2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利用财政资金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或者作价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科研人员可以获得相应比例奖励。
- 3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国家或者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按规定的期限和适宜的生态区域使用。
- 4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明确林木种质资源种类和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
- 5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6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动态监测和评价,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