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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实行品种审定制度,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由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制定林木育种计划,重点开展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能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林木品种选育和推广,支持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林木品种。
- 3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自治区规定的质量管理办法和标准。
- 4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
- 5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以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苗机构可以受委托开展林木种苗执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