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试题
- 1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林木种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受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和反馈。
- 3通过网络销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向购买者提供林木种苗的标签、使用说明、检疫证书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 5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适应性指标应当达到自治区级以上品种审定相关规定要求。引种本自治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 6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林木种苗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档案记载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